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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賣屋3100萬誤踩自住優惠補稅76萬 反告房仲、地政士敗訴

嘉義男賣屋3100萬誤踩自住優惠補稅76萬 反告房仲、地政士敗訴

柯姓男子出售3100萬元自宅,原以為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卻遭補徵76萬餘元稅款,他憤而提告及地政士未善盡告知義務求償,但法院認為舉證不足,判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柯男於2024年4月透過房仲公司經理林男及房仲吳女仲介,並委由地政士陳女辦理所有權移轉,以3100萬元出售嘉義市自宅,扣除仲介服務費等費用後,實收2999萬4673元。事後國稅局認定他不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租稅優惠規定,核定補稅76萬6088元及利息2280元,共76萬8368元。

柯男主張,出售前已明確表示,扣除所有費用後一定要「實收3000萬元」才願意出售,認為房仲及地政士收取服務報酬,就應善盡稅務規畫與告知義務,卻未提醒他不符自用住宅優惠資格,導致遭補稅,因此要求3人連帶賠償76萬餘元。

房仲及地政士則表示,簽約時已告知房地合一稅優惠須符合設籍、實際居住、未出租及未作營業使用等規定,是否適用仍以國稅局審核為準,且柯男簽約前就提及屋內有第三人設籍,不可能保證免稅,更未承諾扣除房地合一稅後仍可實拿3000萬元。

法院審理,買賣契約及收支明細已明確將房地合一稅排除在外,因此只能證明柯男是在未計入稅款情況下接受2999萬4673元成交價,無法據此推論房仲曾保證扣除稅款後仍可實拿3000萬元。再者,柯男自承出售前房屋有第三人設籍,且自己當時在高雄執行醫療業務,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資格,本就須由國稅局依實際情況認定。

法院另比對本案與其他交易文件發現,若有約定賣方毋須負擔房地合一稅,通常會在服務費確認單中特別載明,但本案並無相關記載,也沒有錄音、對話紀錄等客觀證據可證明房仲曾保證「實拿3000萬元」,因此認定柯男舉證不足,判決駁回求償。

賣3100萬房屋反補稅76萬,嘉義男告房仲、地政士敗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賣3100萬房屋反補稅76萬,嘉義男告房仲、地政士敗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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