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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涉貪羈押獲釋 爭取復職二度告贏中油討回百萬欠薪

課長涉貪羈押獲釋 爭取復職二度告贏中油討回百萬欠薪

曾在台灣公司煉製事業部任職的黎姓課長被控採購收賄,羈押近9個月獲釋,中油依規定停職,交保後他爭取復職被打槍,打民事訴訟獲勝,法院判中油應給他復職並給付108萬元確定,事後中油仍未准黎男復職,他不服再提告一審吞敗,上訴後二審逆轉,高雄高分院判中油應給付108萬元確定,黎男形同二度告贏中油。

判決指出,黎男為中油儲運課長,2022年間,檢調查出黎辦理的「自記式長期紀錄液位/溫度計及偵測儀一批」換購案涉貪,同年2月25日經橋頭地檢署聲押禁見獲准。

檢方偵結,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黎起訴,案件移審法院後,黎因否認犯行,證詞牴觸,被法院裁定續押,直到同年11月11日才以25萬元交保停押,二審依圖利罪判刑6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最近撤銷發回更審。

黎男涉貪被羈押近9個月,依內部「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處以停職,停職期間僅領3分之1薪水,換算每月約3萬2000多元,他向中油爭取復職失利,提起民事訴訟爭權益。

黎男主張中油應從去年1月起至他提起民事訴訟這段時間,付他每月9萬6000多元全薪,包含停職期間及復職前薪水,合計給付108萬元。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時,當時法官認為黎男涉貪一案仍在審理程序中,判決尚未出爐,並不符公司復職規定,判黎男敗訴。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逆轉,判黎勝訴,不僅准他復職,還判中油應給付108萬元薪資確定。

依當初判決,黎男復職日最晚應為2022年12月15日,但他苦等多日卻仍未復職,他不滿中油不理會民事判決結果,再提起民事訴訟,要中油給付他2023年9月起至去年1月薪水共108萬8595元,另還有19萬2120元特休假工資。

橋頭地院審理時,中油反駁,稱黎男雖具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但並非考試院銓敘的公務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停職、復職規定應依據中油規章辦理,依內部規定復職須等判決確定,且目前黎仍可領3分之1薪水,未來若判無罪,也會補發工資。

橋院法官採信中油說法,並依據懲戒法院去年1月對黎男做出的停職裁定,認為若讓黎在判決確定前回公司執行公務,會對公務秩序造成「重大損害與影響」,中油不准黎男復職合乎公司內部規定,判黎敗訴,中油免給付復職後薪水。

黎男不服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黎男結束羈押後,主管機關若未依法另行做出停職處分,便欠缺繼續停職的法律依據,由於黎男在停職事由消滅後,中油並未取得懲戒法庭的停職裁定,無權持續拒絕其復職,判中油敗訴,要給付黎男2023年9月至2025年1月被懲戒法院裁定停職前的薪資共108萬8595元確定。

中油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中油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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