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稱32年前起每月匯款5萬元給帳戶,當時口頭約定由母親代為保管,作為日後嫁妝,迄今經多次催討,仍未歸還而對簿公堂,請求返還寄託360萬元,劉母否認有借放幾百萬當嫁妝共識,而是,台南地院認劉女未證明雙方有寄託意思表示合致而駁回。
劉女主張,約自1994年至1998年間起,每月寄款5萬元至母親的郵局帳戶內,當時雙方口頭約定該款項由母親為她保管,作為日後嫁妝。然而,時至今日母親概不承認,經她多次催討,仍未歸還任何金錢。她提告請求母親返還寄託360萬元。
母親說,母女從未達成「借放幾百萬當嫁妝」共識,而是子女感念父母養育之恩所給予的孝親費或贈與。女兒所稱存入其郵局帳戶款項也有多筆不是如女兒所稱自己存入,金額也多有出入。母親也說,女兒請求權已逾32年之久,早已超過法律規定15年時效。
台南地院指出,劉女以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中,1994年至1998年間摘要為「入戶匯款」款項為她匯給母親為據,主張雙方存有消費寄託契約。
法官以最高法院判例,指當事人移轉金錢占有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為借貸或為其他法律關係,不能僅以金錢移轉占有,即可推論授受金錢雙方間當然有消費寄託關係存在。倘僅證明有金錢移轉占有,而未證明雙方當事人有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仍不能認為雙方已成立消費寄託關係。
法官認為,縱認該款項確為劉女所匯,也無從據以推論雙方存有成立消費寄託契約意思合致。劉女既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已有金錢消費寄託意思表示合致,則依消費寄託法律關係請求母親返還寄託物,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