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張泓毅前年掐脖勒斃陳姓妻子、岳母及三歲繼子,伴屍六日後棄屍租屋處,再竊取現金、存摺、首飾逃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家暴殺人等罪判張三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張針對量刑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批他手段「殘忍至極」,昨判上訴駁回。
本案是國民法官判處死刑的首案,也是一審國民法官判死,二審維持死刑的首例。不過,憲法法庭二○二四年作出限縮死刑適用的「憲判八號」判決,為判死設下重重關卡,包括合議庭一致決、須為情節最嚴重之罪、排除精神障礙等,張能否死刑定讞,仍是未知數。
陳女胞姊昨臨時決定不出庭聽判,事後表示「擔心當場聽到不如期望的結果」,怕自己身心無法承受,雖二審仍判張死刑,是符合她期待的判決,但案件會上訴第三審,她也知道死刑定讞率低,心中還是無比擔憂,「他(指張)還沒有執行死刑,我的心就永遠放不下」。
高院指出,國民法官庭已審酌刑法規定的各種情狀,並詳述科刑依據及理由,沒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也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
高院認為,依卷證資料,張先後殺害配偶、岳母及繼子,是出於事先謀劃、蓄意連續殺人,案發時岳母是六十九歲的老年人,繼子年僅三歲,張趁三人在熟睡之際殺害,被害人均無自我保護能力,且張殺害繼子的手段殘忍,屬憲法判決意旨中「情節最嚴重之犯罪」,因此駁回張上訴,維持三個死刑。
張自認妻子活得不快樂,二○二四年四月卅日晚間趁妻子熟睡,以枕頭悶住她的臉,一手勒脖;他又認為岳母是兩人不快樂元凶,同年五月二日凌晨潛入房間勒斃岳母。張為逃亡方便,再以雙手、充電線勒殺繼子,還拿毛巾塞進小孩嘴巴。
隔日,張盜領岳母十五萬存款,再持岳母信用卡在交友網站消費。張也偷走岳母玉鐲、項鍊、身分證、存摺、印章和信用卡,帶著愛犬逃亡至台中,偽簽姓名入住旅館。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為張以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殘忍手段殺人,形同「虐殺」,視人命如草芥,應嚴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