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時任總統去年一月調動總統警護處人員阻撓當局逮捕他的妨害拘留案,南韓大法院()九日下午二時(台灣時間同日下午一時)做出三審宣判,判處他有期徒刑七年,即維持二審刑期。尹錫悅同日並未出席聆聽判決。
這是他前年十二月突宣布,並於去年四月被南韓憲法法院判決彈劾案成立下台後,面臨的八起訴訟案件中,第一起被判決有罪定讞的案件。也是相隔五八三天,最高法院首度對他的訴訟案件做出終審判決。
尹錫悅前年十二月突宣布緊急戒嚴後,在南韓國內引發軒然大波,因涉嫌妨害南韓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公調處)執行逮捕令等罪名被起訴。最高法院第三庭九日就他因涉嫌妨害特殊公務執行、濫用職權妨害行使權利等罪名,維持二審判處他有期徒刑七年的原判。
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判斷並無違反邏輯及經驗法則、逾越自由心證主義界限或誤解法理等錯誤。
尹錫悅涉嫌在前年十二月後的調查初期,即去年一月動員總統警護處人員妨害逮捕;他也被控在宣布緊急戒嚴前,為了滿足國務會議的形式而只通知部分國務委員,侵害未能出席該會議的其他九位國務委員審議權。
尹錫悅還被控在解除戒嚴後,製作虛假戒嚴宣布文件,並在之後將文件銷毀;他另被控下令將絲毫沒有破壞憲政秩序之意等不實內容告知外媒。
一月一審認定尹錫悅妨害逮捕與濫用職權等部分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審的首爾高等法院內亂專責審判庭刑事第一庭,四月則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比一審增加,但低於特檢組求處的有期徒刑十年。
特檢組與尹錫悅方面均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駁回雙方上訴。
尹錫悅律師團九日聲明,尊重最高法院判決,但從憲法上的法治主義與令狀主義觀點來看,對最高法院對重大案件未經充分審理即裁定終結執行深表遺憾。
公調處則表示,司法部門就公調處偵查流程和許可權做出最終判斷,又一次確認法治主義原則,即刑事司法程序在國家面臨危機下仍根據憲法與法律相關規定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