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水上鄉黃女與莊男去年8月6日清晨發生爭執,黃女持水果刀刺死丈夫,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天審理,審酌黃女長期遭受丈夫、照顧失明婆婆及3名發展遲緩子女,且黃女在案發時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判處7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嘉院指出,黃女與莊男為夫妻,去年8月6日凌晨1時30分許,雙方發生爭執,黃女持水果刀朝莊男軀幹部位刺擊數刀,事後由同住親屬報警,莊男送醫急救,同日凌晨3時12分傷重不治,死因為心肺刺創及氣血胸。黃女雖在偵訊中坦承犯行,但不符合自首規定。
嘉院表示,國民法官法庭參考黃姓女子審理時反應與病歷等,認為台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醫師鑑定結論「被告行為時之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可採,雖黃女行為符合刑法殺人罪構成要件,但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嘉院指出,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案發前夫妻發生爭執,尚無過激行為,但黃女持刀攻擊,造成莊男多處刀傷死亡,犯罪情節非輕,不符合刑法情堪憫恕,不足以減輕其責任,但考慮黃女長期處於家庭暴力環境、為失明婆婆及3名發展遲緩子女主要照顧者、經濟狀況不佳等狀況。
嘉院表示,國民法官法庭評議認為黃女責任刑上限為有期徒刑9年,再考量黃女長期面對家庭暴力、家庭照顧負擔及經濟不佳生活狀況,最終將刑度調整為有期徒刑7年,案件由審判長法官張志偉、法官鄭諺霓、法官何啓榮及6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仍可提起上訴。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