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一前負責人炒作存託憑證(TDR)獲利4億7000萬元,累計刑30年5月定讞,卻棄保潛逃。台灣高等法院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以「審理單」替代裁定,以致檢方無法抗告,被司法院移送懲戒,監察院也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決陳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一年,約250萬元,可上訴。
鍾文智案最高法院去年3月12日判決定讞,鍾即失聯潛逃,才被發現高院早在前年10月14日未延長鍾的電子手環監控,去年3月28日才補「略式裁定」。
當時合議庭以「審理單」代替裁定鍾加保2000萬元及不延長科技監控,陳勇松未將裁定宣示或送達,僅由書記官以電話單方告知辯護人辦理加保,又發現書記官製作詢問檢察官意見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內容不完整,指示書記官重製並直接抽換。
法評會認為陳勇松違反刑事訴訟規定,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還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決議應送職務法庭,建議罰俸10個月。
職務法庭先前開庭時,陳勇松指出,鍾文智案與棄保潛逃要犯朱國榮、徐少東案不同,他認為朱、徐案件是要做具保與否的「積極處分」,而鍾案是要腦率是否延長科控,而鍾科控期滿是當然消滅的「消極處分」,本就不用裁定才消滅,加保2000萬的性質則是「前提條件」,也應不用裁定。
陳勇松也說,他的想法有詢問高院學長姐,但沒有獲得解答,他也在案發後有檢討自身思維的盲點,並將責任推給審判長邱忠義,指是合議庭決定不延長科控,也是邱提議「不然加保2000萬好了」,當案件判決定讞、鍾逃亡,他當時人在南投參加高院員工旅遊,後續也都交由邱處理。
監察院則認為陳的供詞均為卸責之詞,司法院也指陳違反刑事訴訟法、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等,並違反侵害檢察官的抗告權,請求法院依法審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