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及涉多起案件而遭送辦,認他所犯罪行情節重大,嚴重影響郵譽,去年7月間經考成委員會通過,逕予解除勞動契約。陳男提告遭違法解雇,台南地院以陳違反規則第75條規定不得有損害其名譽及信用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符合規定而駁回。
陳主張,任職期間工資為5萬餘元,他與1名女子2022年3月起至同年11月間有婚外情,遭女方竊取其硬碟後,而向媒體不實爆料,中華郵政僅相關報導,即以「違反中華郵政工作規則第75條規定」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應不生效力。
陳及律師主師,請求確認兩造間雇傭關係存在,及請求中華郵政給付其復職前工資、按月提繳退休金。若法院認為中華郵政終止勞動契約,符合規定,則請求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中華郵政及律師主張,陳長期竊錄他人私密影像,及任職前對未滿14歲學生為性交、猥褻行為,一、二審判決認定屬實,所以報導內容並非不實。
又陳行為經媒體大幅報導,嚴重影響其聲譽及企業形象,情節已屬重大,且造成民眾於收信時有所擔憂,使民眾對陳有安全及信賴上疑慮,也影響員工對其能否提供安全友善職場信任度,實難期待兩造繼續雇傭關係,所以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屬適法,陳無由請求其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也無由請求給付資遣費,且陳並非「非自願離職」,請求中華郵政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也無依據。
台南地院指出,陳擔任外勤郵務士,其工作性質須長時間在外投遞信件及包裹等,且為單獨作業,不易管理及監督。又陳竊錄他人,非僅一次,其竊錄男女性愛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次數高達31次,且裝設針孔攝影機之地點包含汽車、旅館及住家廁所、天花板、牆邊等,顯見他對於裝設針孔攝影機駕輕就熟。
陳工作內容為投遞信件及包裹,自會知悉民眾住家或工作場所,也會近距離接觸眾多女性,以其竊錄次數高達31次而言,難謂陳不會再次竊錄女性隱私部位。
台南地院認為,中華郵政以陳違反工作規則第75條為由,合法終止其勞動契約,兩造間勞動契約已因中華郵政合法終止而不存在,陳請求確認雇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繼續給付工資及其利息、提繳勞工退休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