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電腦的陳姓男子使用VPN軟體變更IP登入位置,再上網使用化名與二名13歲少女搭訕,遊說對方提供得逞後,告知要上傳網路還傳訊「先po哪張胸還是有臉有胸」,少女哀求「不要po」他仍散布,一審辯稱IP遭盜用判刑2年6月,二審他認罪,改判1年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已婚的陳姓男子經由網路遊戲認識年僅13歲的少女,在Instagram通訊軟體以暱稱「墨染」聯繫,得知少女年紀,仍在2023年4月間,在台南市住處要求少女傳送自拍內衣照片;少女自拍穿著內衣褲、裸露胸部及未著衣物的裸體數位照片各1張傳送。
陳在同年4月10日經由少女介紹,認識其同班同學,明知對方也是同年紀少女,仍以臉書暱稱「蕭成」,透過MESSENGER聯繫,要求另一名少女也自拍內衣照片;少女持手機自拍僅穿著內衣、裸露胸部數位照片2張傳送。
同年5月9日晚間7時許,陳在住處將二名少女性影像及其生活照片上傳Ig,二女崩潰報警處理;偵訊時,陳否認犯行,辯稱沒有使用過「墨染」或「蕭成」的帳號,跟少女對話的人都不是他,懷疑他的IP遭歹徒盜用。
檢警比對手機基地台位置,確認陳姓男子當時人就在跟少女對話網友的IP位置附近,且該網友使用的網路除了房東提供,另外就是陳的手機網路;台南地院認定陳空言否認,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依犯製造少年性影像罪、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刑2年6月。
陳提起上訴承認犯行,表示已與第二名少女達成和解,第一名少女未出席調解,他願意捐15萬元給公益團體;他去年年所得約100萬元,並非高收入,且父親罹癌、母親中風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祖母年邁,配偶亦無收入,入監將衝擊家庭,請求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陳在一審均矢口否認犯行,直到二審才承認有使用VPN軟體變更IP登入位置,其自恃被害人不知其真實身分,刻意取得性影像,以散布性影像作為手段,利用恐懼與不對等關係控制他人生活,乃典型剝削行為;又將影像散布於網路上,行為手段甚為卑劣。
合議庭斥責,陳在散布前還傳訊給第二名少女「我現在想要先po哪張胸還是有臉有胸的」、「有點難選你要不要幫我選一下」,少女回「可以不要po嗎」;顯示陳嚴重物化少女,將少女當成性剝削客體,不顧其等心智尚未成熟,使其等生活於恐懼之中。
合議庭審酌,陳是已具相當工作經驗社會人士,明知二名少女為13歲國中學生且素不相識,卻刻意犯罪,無減刑理由;考量其已認罪,與一人達成調解,另一人身心俱創不願意原諒等,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各判刑1年、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不予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