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布農族幸姓男子持有1把獵槍,他酒後和妻子吵架一時激動,竟持獵槍恫嚇對方,妻子的朋友上前搶奪時走火,擊發鋼珠彈射穿牆壁;法院認為,幸男持獵槍已偏離傳統文化用途,不得阻卻違法,依非法持有獵槍罪判他1年10月,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幸男2025年12月4日和妻子、妻子的好友在太平區住家騎樓喝酒,幸因故和妻子吵架,他情緒失控竟拿從屋內取出1把獵槍,並裝填鋼珠彈、喜得釘,以此恫嚇妻子、妻子好友。
後來因妻子的好友上前搶取槍枝,爭搶過程中,幸因而誤觸扳機走火擊發,鋼珠彈射穿住處牆壁,警方獲報到場逮人送辦才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幸男均坦承不諱,有在場人證詞、警方調查可佐,槍枝經鑑定也具有殺傷力。
中院認為,幸男持獵槍恐嚇妻子、妻子朋友,已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生活的價值內涵,而將獵槍供作犯罪工具使用,其持獵槍行為不能依槍砲條例20條第1項規定而有阻卻違法事由,認定幸的行為有違法性。
中院考量,幸無相關前科,自述持有該獵槍8年至10年,過去並無用來犯罪,可見他非企圖持槍為非作歹之人,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中院也審酌,幸犯後坦承,已和妻子、妻子友人和解並獲得原諒,對方均表示希望幸不要被關,衡量一切情狀後依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判幸男1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