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許姓男子和多名朋友到KTV包廂唱歌,先離開,以收取唱歌費用為由,找一起唱歌的一名高三女生到他車上,趁機。許男否認,證人、醫院驗傷證明、行車紀錄器認定許男說謊。彰化地方法院依犯強制性效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4年。
判決書表示,高三女生稱去年7月間回彰化找朋友,因當天颱風下雨淹水,就到KTV唱歌,包括她、許姓工地主任(許男)在內總共3女2男,因她不認識許男,兩人坐得很遠也沒講話,許男先離開,離開前找同行唱歌的男子到外面講話,男性朋友進包廂說許男要向高三女生收唱歌的錢。
高三女生到KTV外面,許男要她上車,上車後沒收錢,反而問要不要跟他在一起,高三女生拒絕說「不要」,被許姓工地主任霸王硬上弓,因女生聽朋友說許姓工地主任有吸毒被關的前科,就不想把事情鬧大,叫許姓主任帶她去買避孕藥,沒對外求援。
許男辯稱,在包廂內跟女生曖昧、一起玩遊戲和喝酒,找她上車就是打算要跟她發生性關係,女生雖說不要但有迎合,他不知道她未滿18歲。另外兩女1男均證稱女生出去後回包廂,大哭、神情渙散,說被許男侵犯。兩女還說高三女生在KTV沒跟許男互動。
彰化地院審結,「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絕對是「No means No」即「說不就是不!、「只有說願意才是願意!」、「只有說願意才是願意!」許男恣意侵害女生的性自主決定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許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女生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暨其犯罪動機、前科素行、自述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