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與後為爭奪孩子監護權,男方便透過好友轉傳兩人過去拍攝的性愛影片給前妻,女方「最好把話說清楚,不然下輩子也不能好過」,因當時女方還,男子被依拍攝少女影像送辦,橋頭地院審理後,判1年3月,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男子與前妻婚前交往時,前妻仍為未成年,後來於2023年8月間結婚,但婚後就因相處問題,同年10月就離婚,婚後兩人仍有聯絡,隔月還曾一起上床。
結果隔年6月間,男子接到前妻閨密轉達,稱前妻與男子的孩子非男方親生,隨後前妻便將男方封鎖,男子找不到前妻氣不過,隨即將兩人交往、婚後拍攝的性愛影片傳給前妻閨密,要閨密轉達前妻「趁我還沒公之於眾時最好要她把話說清楚,不然我讓她下輩子也不能好過。」
前妻收到閨密轉達的訊息後報警,由於兩人交往時前妻還是未成年,檢方偵結,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交付少年之性影像罪提起公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認為男子當時剛滿21歲,歷經女友懷孕、2人結婚、不足2個月即離婚等諸多重大事件,仍一邊求學一邊打工支付扶養費用予前妻,結果卻被對方斷絕聯繫,致其無法探視孩子,還被告知他非孩子親生父親。
法官考量男子現於大學就學中,若驟然入監服刑,將中斷他原本平穩的生活及學業,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合併判刑1年3月,緩刑3年,命向法院提存7萬元給前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