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與同居女友及她未成年女兒共同生活,同居人女兒稱他「爸比」,他利用此等「情同父女」的依賴關係,多次要求當時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吸吸看」為其口交,甚至在其發育時強邀裸身共浴、觸摸全身,郭男同居女友發現異狀後,裝設監視器並報警,郭男還傳送「妳擔心我好色這件事不會再發生」等訊息,一審原判3年10月,二審近日審結,以郭男已賠償75萬元和解,改判3年6月。
檢警調查,郭姓男子與被害少女的母親曾為男女朋友,自女童就讀幼稚園起即共同居住,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底間的某日,郭男明知少女當時年僅12、13歲,正就讀國中一年級,性自主意識尚未成熟,仍趁著少女母親不在家時,在住處房間內,要求少女為其口交,期間並撫摸、舔舐女孩的胸部、大腿與性器官。
郭男不僅利用長年照顧的長輩身分,以「不幫忙做家事、不教功課」為由要求女孩配合,還在與女孩其的通訊軟體聊天室內,傳送大量色情影片備分。檢方偵查後,認其行為嚴重侵害兒少身心自主,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郭男。
一審審認,依據郭男與女孩的互動、女孩事後出於好奇詢問男女性器官變化的反應,認定她當時雖內心不願意,但表面上並未反抗,郭男行為並未違反意願,因此將起訴法條變更為較輕的「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3年10月。
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進入青春期的少女不可能真摯同意幫被稱為「爸比」的長輩口交,且女孩曾因反感,促使郭男傳送「好色一事不會再發生」的訊息,足徵郭男主觀上明知其意願,原審認定未違反意願顯有違誤,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女孩指訴的基本事實無瑕疵,考量郭男已依民事判決,在今年5月全數支付75萬元賠償金,展現積極填補損害的悔悟態度,一審為審酌於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6月,檢方另指控郭男涉從幼兒園至國小期間,也對女童犯行,此部分證據不足,仍判無罪,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