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僅1萬5000元的債權,卻讓土地背負70餘年抵押登記。地方法院近日判決,認定該筆1952年設定的抵押權早已因時效及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應予塗銷,讓劉家子孫多年來的土地心結終於露出曙光,但判決仍可上訴,尚未完全塵埃落定。
這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源於1952年一筆擔保債權僅1萬5000元的土地抵押權。判決指出,當年劉姓地主為擔保1萬5000元,將嘉義市一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給羅姓債權人,約定存續期間至1952年6月21日止。依民法規定,債權請求權15年間未行使即消滅,而抵押權人在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若未實行抵押權,抵押權也隨之消滅。
法院審酌,本案自清償期限屆滿後,羅姓債權人及其後人數十年來均未主張清償,也未聲請拍賣或實行抵押權,因此早在1967年債權請求權已完成消滅時效,至1972年抵押權亦因5年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依法已無繼續存在的依據。
法院表示,由於抵押權早在羅姓債權人過世前即已消滅,因此其繼承人並未繼承到抵押權,只負有塗銷抵押權登記的義務,無須先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即可直接塗銷。
審理期間,部分羅姓繼承人向法院表示,由於抵押權設定年代久遠,家族對此事幾乎毫無印象,且抵押權人已過世20多年,部分繼承人也已辭世,為維護法律秩序安定,對塗銷抵押權並無意見,其餘被告則未到庭答辯。
劉家子孫對於祖先留下的土地多年來一直掛著這筆舊抵押權,雖然金額僅1萬5000元,但抵押登記始終存在,猶如壓在心頭的一塊大石,如今法院判決准予塗銷,終於有機會讓土地恢復完整權利狀態,也卸下家族多年來的心頭重擔。
不過,本案目前仍屬一審判決,依法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在判決確定前,地政機關尚不能據以辦理塗銷登記,因此這筆跨越逾70年的舊抵押權雖已接近走入歷史,仍須待判決確定後,才能真正為這段延續數代人的土地債權糾葛劃下句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