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男子強行指侵中度智能障礙女子,女子回家後告訴爸爸,爸爸憤而提告,邱男矢口否認犯行,但採證檢驗出女子的內褲和外陰部有,均與邱男精子同一型別。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2月。
判決書指出,邱男認識身障女子,民國113年11月騎車到她家,載她到自家住處,不顧女子口頭表示反對意思的情形下,強行脫去女子衣物,再撫摸她的胸部和下體,強行指侵1次。
身障女子證稱,邱男載她到他家二樓房間,先摸她的胸部和下面,她打邱男並稱不可以這樣,邱男脫光她的衣服並亂摸,她說不喜歡這樣、要告他性侵,邱男亂摸她尿尿的地方,很大力,還手指伸進去,她說不要,邱男繼續做。
女子事後到彰化基督教醫院採檢,在她的內褲和外陰部驗出精子細胞,男性體染色體的主要型別與邱男相符,且這個型別在台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的機率為「2.34乘10負25次方」,可見與這個型別相符的人的機率「微乎其微」。
邱男坦承載身障女子回家,因女子一直講話,他無法休息就載她回家,並未對女子有何強制性交犯行。邱男辯稱當天曾在廁所「打手槍」,可能女子拿他用過的衛生紙擦拭下體而沾有他的精子細胞。
彰化地院審結,邱男行為造成身障女子身心受創,應予相當非難,又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不曾尋求諒解、賠償損失的犯後態度,兼衡先前有刑事前科、這次犯罪動機、手段、自述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