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區去年舉行第20屆會員代表選舉時驚爆!參選中正小組會員代表的李姓候選人被控透過柯姓前里長友人,紅包裝著6000元和競選名片向開店老闆李婦買票,桃園地院審理後,依農會法將柯判刑3個月、收賄的李婦判刑2個月、緩刑2年;李姓候選人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判決內容指出,現年79歲的李姓男子於2025年間,登記參選桃園區農會第20屆中正小組會員代表,由於該屆選舉為7人爭奪5個名額,競爭相當激烈,李翁的65歲柯姓友人,因感念李翁過去在他參選桃園區文中里長時,曾大力助選,為了幫李翁拉票,竟動起歪歪腦筋。
去年2月15日選舉日前某天下午,柯男私下準備一個裝有6000元現金與李翁競選名片的紅包,隻身前往具有農會會員投票權資格的75歲李姓婦人所開設的豆花店內,當場在店面與廚房的走道間,將紅包遞給李婦,口頭請託「拜託支持一下李某某」,李鄧寶玉明知這是賄選對價卻仍收下並允諾投票。
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接獲情資後展開追查,在發動搜索後,當場扣得關鍵的6000元賄款,檢方偵查時,柯男與李婦均坦承犯行,檢方認定李翁與柯男共謀賄選,於是將李翁等三人一併依違反農會法提起公訴。
案件移送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涉嫌行賄的柯男卻在法院開庭時翻供;在調查局時,先聲稱紅包是李翁親自騎紅色機車送來交代轉交的,隨後在法院準備程序時又改口稱「不清楚,是不是兒子給的過年紅包、沒有要買票」 ,最後在審理時又承認犯罪 ,說詞反覆並充滿重大瑕疵 。
法官審酌,若李翁真的有意賄選,按照往常應準備數個紅包分送,不可能只單獨獨厚李婦一人,這與一般買票常理不符;雖然檢方提出兩人之間曾傳送「這些錢吞下肚了嗎」的簡訊,但因兩人私下另有農會選舉檢舉獎金與土地仲介費的財務糾紛,無法直接佐證為賄款 。
合議庭審酌,雖然柯男、李婦兩人收受賄款事實明確,但檢方提出的證據,尚無法達到讓一般人確信「李翁有共謀或出資賄選」的毫無合理懷疑程度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李翁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