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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已婚男侵入女同事手機還想偷私密影像 判6月定讞

高雄已婚男侵入女同事手機還想偷私密影像 判6月定讞

圖為偷看<a href='/search/tagging/2/同事' rel='同事' data-rel='/2/227366' class='tag'><strong>同事</strong></a><a href='/search/tagging/2/手機' rel='手機' data-rel='/2/112480' class='tag'><strong>手機</strong></a>示意圖。圖/AI生成
圖為偷看同事手機示意圖。圖/AI生成

陳姓男子趁女同事離座解鎖對方手機偷看,企圖將相簿內私密影像傳給自己,幸女子返回未得手。高雄地院一審依無故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等罪判刑4月,二審改判6月定讞。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已婚的陳男因故偶然得知女同事手機密碼,民國113年5月間趁同事短暫離開座位之際擅自輸入密碼,無故侵入手機查看相簿並發現私密影像。

陳男企圖以通訊軟體LINE將相關影像傳送至自己的手機過程中,女子恰好返回座位,未能完成傳送,全案因此曝光。

高雄地院一審採簡易判決,法官認定陳男涉犯無故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重製性影像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合併定應執行刑4月。

檢察官認為陳男犯行致女同事承受莫大精神痛苦,需持續赴身心科就診,原審量刑過輕,據此提起上訴,二審改由高雄地院組成合議庭審理。

二審時,陳男坦承對女方有好感,才想將影像傳給自己保留。合議庭認為陳男罔顧職場分際與倫常,侵害女方隱私法益,且導致必須持續就診,原審量刑確實過輕,考量陳男始終坦承犯行有意調解,但遭女方拒絕等情狀,據此撤銷改判,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不得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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