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人因拍攝噴火槍測試影片,分別遭檢方依公眾等罪起訴、緩起訴,孫另因涉嫌持有具殺傷力槍械遭訴,他羈押中今移審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諭知1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不得接觸其餘3名同案被告。
法官諭知,孫對檢方起訴的犯行,僅認持有經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其餘皆否認,但有同案被告、證人證述、檢方勘驗報告、槍支鑑定報告等,足認孫犯嫌重大。
此案檢方已偵查完畢,證人已具結作證,槍支已扣案,但孫2018年3月曾在美國因非法持有槍支零件而遭美方判刑並執行,同一事實雖經我國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孫卻仍於2018年至2019年間上網購買槍支,足認有反覆實施持有具殺傷力槍支罪之虞。
考量孫已遭羈押一段時日,理當有所警惕,准予具保100萬元免予羈押,期間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不得接觸其餘3名同案被告。
法院審理時,孫安佐自稱只是做實驗、拍影片,期間有避開人車,也因其對噴火槍有一定程度掌握,可控制火焰避免傷人,相關影片還有加上「安全第一、請勿模仿」警語,否認有公共危險、恐嚇公眾犯行。
孫也對警方做出的槍支鑑定報告存疑,尤其是瓦斯霰彈槍「根本沒撞針」,希望再次送驗,若鑑定無誤,願認罪。對於羈押與否,他說「希望能交保,我能說的都說了,能扣的都扣了」。
孫委任律師翁栢垚辯護,翁表示,拳願公司邱姓負責人及江姓攝影師等人已到案,現在狀況與偵查時不同,孫的供述未牴觸他人,且持槍部分屬個人涉案,無勾串、滅證之虞;孫剛從美回台時涉刑案,當時刑責更重仍積極配合,且家人都在台灣,無逃亡之虞。
孫選在無人處實驗拍片,片中無恐嚇任何人,顯無恐嚇公眾犯意;霰彈槍會驗出具殺傷力,卻在「LOW POWER」時顯示殺傷力最大,可能是警方誤認該槍是另把具爭議、曾有無罪判例的瓦斯槍,縱使該槍具殺傷力,孫也認為該槍無殺傷力,進而無相關犯意;涉案噴火槍已遭扣,孫應無再犯之虞。
檢方則表示,孫犯嫌重大,對否認大部分犯行,槍支部分已有鑑定書證明具殺傷力,所犯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孫過往有旅外經驗,足認有逃亡之虞。
相關通訊紀錄顯示,共犯陳昱中曾要求孫滅證,且孫對犯行大多避重就輕,難保孫不會與共犯串證明;孫曾在美國因恐怖威脅遭判刑,仍不知悔改上網買槍涉犯此案,足認有反覆實施同罪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