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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與女友母親口角後縱火未遂 她還出面代向法官求情才輕判2年

男與女友母親口角後縱火未遂 她還出面代向法官求情才輕判2年

林姓男子去年6月底晚間與因故口角,隨後到附近超商購買瓶裝及,將衛生紙填塞至瓶口後點火,朝其住宅相連的增建鐵皮倉庫丟擲,幸未延燒,林後悔一時衝動闖禍,女友母親也具狀為他求情,法官認他犯放火燒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刑2年。

檢方起訴,林於去年6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在台南因故與女友母親口角,隨後步行至附近超商,購買75%瓶裝酒精、衛生紙等物,返回該住宅,將衛生紙填塞入酒精瓶瓶口,並持打火機點燃後,朝倉庫內扔擲。所幸衛生紙及酒精並未延燒,建物及倉庫內物品也未受損。女友母親及家人報警處理而查獲。

林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女友母親及家人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警方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勘察採證同意書、現場照片,以及林離去的錄影畫面截圖等佐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該倉庫相連建物,於案發時是供女友母親及家人居住使用,且與她們於警詢證述相符,是林所為放火行為客體,應是現供人使用住宅甚明。

合議庭表示,林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行為,固然不當,惟他持以衛生紙及酒精並未進一步延燒,而未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害,也未發生任何人員傷亡情事。同時,林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女友母親也具狀請求院方給予他自新機會等情,足認林已具悔意,並獲證人原諒。

合議庭認為,林犯罪情節,與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的最低法定刑度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可堪憫恕之處,倘仍遽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所以依法酌予減輕其刑。法官認他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刑2年,可上訴。

台南地院認為,林男犯罪情節,與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的最低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可堪憫恕之處,依法減輕其刑,認他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認為,林男犯罪情節,與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的最低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可堪憫恕之處,依法減輕其刑,認他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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