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發生至今將滿11年,死者家屬向交通部、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一、二審家屬均敗訴,更一審逆轉判觀光署、新北市府應賠償7名家屬各300萬元,合計2100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若是導致人民置身文明社會中所不應存在危險的關鍵因素,或大幅增加人民自由或權利有受侵害的危險,危險終轉為實害者,就應該認定公務員息於執行職務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縱使有自然災害、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共同原因,也不影響因果關係的存在。
判決指出,更一審認定「快樂大堡礁」是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的違建設施,有開放供遊客使用。觀光署2006年起即知營業面積逾核准面積2倍以上,園區內有未取得執照的違規遊樂設施,長期未依觀光發展條例規定裁處罰款、處分定期停止營業、廢棄營業執照等,防止違規設施造成危險。
最高院指出,新北市政府知悉樂園內有違法設施,卻未落實要求八仙公司改善缺失,並採限期改善、未經複檢前不得使用或陳報觀光署等,任由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又明知「快樂大堡礁」非供農業使用,卻未依都市計劃法規定裁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也沒有依建築法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用,長期容任違建設施存在,因時間經過對使用者生命、身體及財產逐年遞增使用上危險。
判決指出,塵爆事故發生,雖直接肇因是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但觀光署、新北市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使違建設施持續存在,並因八仙公司非法分租,使瑞博公司可以舉辦派對,也均為塵爆事故發生的原因,觀光署、新北市府怠於執行職務與塵爆間有因果關係,更一審判決無違誤。
最高院也認為,樂園違建設施會造成使用者生命、身體及財產危險,民眾不經建管、消防、衛生、環保、觀光安全等主管機關檢查並公告,根本無從得知,難以認定被害人參加派對是「自甘冒險」的行為,並沒有過失。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和八仙樂園簽約,租用「歡樂海岸」、「快樂大堡礁」區域開趴,以噴灑色粉當噱頭,賣出4千多張門票。2015年6月27日晚間8時32分,活動尾聲時,舞台前方空中、地面卻發生塵燃意外,造成15人死亡、逾400人受傷。
罹難者父母蘇進法等16人提告向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一審認定塵爆是偶發的獨立事件,駁回家屬請求;其中9名家屬提上訴,請求賠償3000萬元,但二審也認定事故主因是舞台人員操作釀災,非欠缺水域遊樂安全性,仍判家屬敗訴。
7名家屬不服上訴第三審,請求賠償2400萬元,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若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在塵爆發生前就裁處罰鍰、要求停業、廢照、勒令拆除「快樂大堡礁」,則瑞博公司也無從承租場地,塵爆也不會發生,判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應賠償7名家屬各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2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