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去年底爆出「」翻版的鄭姓、張姓居家托育人員虐嬰案,檢方訊後聲押禁見獲准,並詳列2女總計21起犯行,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嫌起訴,2人移審後遭裁押禁見。因羈押期間將屆,台南地院提訊後認仍有羈押的必要,裁定均自7月2日起延長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院指出,鄭女、張女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鄭女坦承部分犯行,但否認與張女共犯,並否認致重傷害結果;張女則全部坦承不諱,並有檢方補充理由書所載證據可稽,認2人均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凌虐未滿7歲幼童致重傷等罪,嫌疑重大。
2人於4月間被起訴後移審,遭法院裁押禁見,鄭女向高分院提抗告而遭駁回。國民法官法庭於5月間已第一次協商程序,並定於7月進行第二次協商程序。
台南地院認為,2人所涉犯凌虐未滿7歲幼童致重傷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衡情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2人有逃亡之虞;且2人對共同犯行部分陳述歧異,之前有湮滅證據情事,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
台南地院審酌,如將2人釋放,有高度可能因畏懼重罪或高額賠償而逃亡或串證,依目前審理進度,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均自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檢方起訴,鄭女在台南麻豆區從事在宅居家式托育服務,對外招收幼童照顧營業,鄭女擔任負責人,張女則受雇於鄭女,一起在同處所從事幼童托育工作。
檢方表示,鄭女、張女於去年3月至12月間,涉嫌多次虐待1名受托男嬰,直到12月初發現當時11個月大男嬰身體狀況有異,由鄭女聯絡男嬰母親送醫,發現男嬰受有創傷性腦損傷合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水腫、右側偏癱、癲癇、視網膜出血與兩眼視力缺損、兩耳聽力缺損等傷勢。
而男嬰經兩次轉院接受眼部手術等治療,醫院診斷受有受虐性腦損傷合併雙側腦部嚴重萎縮傷勢,視力、右側肢體、聽力、腦部均有嚴重減損機能情形,已達重傷害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