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名陳姓小貨車司機為了賺取2千元報酬,竟私自駕駛小貨車載運工地的廢木材與混凝土塊,偷偷棄置於大樹區麻竹園附近的出水口處,嚴重破壞河川生態,橋頭地院法官因此依違反清理法,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1個月,犯罪所得2千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陳姓小貨車司機明知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運,他卻為了謀取私利,於去年11月29日晚間,駕駛自用小貨車前往高雄市某處工地,載運該工地從事事業活動所產生的廢木材、混凝土塊等營建廢棄物混合物。
陳男載滿廢棄物後,於同日晚間10時5分許,一路驅車前往高雄市大樹區麻竹園往高屏溪出水口,並趁著四下無人,將整車的廢棄物擅自傾倒在出水口處,隨即駕車逃離現場,高雄市環保局稽查人員直到12月9日前往該處稽查時,才赫然發現該水利地遭人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隨即通報警方循線追查,調閱路口監視器後鎖定陳男涉案。
陳男到案後對犯行坦承不諱,並承認該趟非法清運僅收取了單趟車次2千元的對價。法官批陳男僅為了一己私利,置土地保育維護於不顧,任意清運、棄置營業廢棄物,造成地質及水域環境破壞,且將營建廢棄物傾倒於河川水利地,對當地土壤與水文環境均造成相當危害。
不過法官也審酌,陳男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查閱其扣案小貨車雖為犯罪所用,但僅有此單趟運載紀錄,尚非密集、多次且反覆從事非法清運,加上犯罪利得僅2千元且已宣告沒收,若再將其生財小貨車宣告沒收,恐導致陳男承受過度,因此裁定小貨車不予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