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與女同事赴潛水旅遊期間,趁共睡雙人床時違反對方意願撫摸胸部、搓揉乳房並以陰莖頂撞臀部。台東地院認定構成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強與被害女子為同事兼友人關係,兩人於前年9月間一同前往蘭嶼潛水旅遊。清晨兩人在民宿雙人床上休息時,被告以蓋被子為由將手放在女子胸前。女子察覺異狀後,以手拍打示意對方離開,但被告未停止動作,反而開始隔著衣物撫摸女子胸部。
女子當場喝斥「你在幹嘛?」後,被告短暫停頓,隨後竟再將手伸入女子衣內,搓揉其乳房及乳頭,並隔著衣物以陰莖頂撞女子臀部。直到女子表示稍後還要進行水肺潛水活動,被告才停止相關行為。
法院審理時指出,阿強最終坦承犯行,且女子證述內容前後一致,另有雙方LINE對話紀錄、友人及家屬證詞,以及身心科診斷證明等資料可資佐證。法官認定被告違反女子意願,已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被告身為友人,卻罔顧對方信任,趁兩人單獨共處時滿足一己私慾,造成被害女子心理創傷,甚至需至身心科接受治療,行為應受相當非難。辯護人雖主張本案屬朋友間誤觸界線,希望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但法院認為本案並無情輕法重或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的特殊情況,因此不予採納。
不過,法院也考量被告過去並無前科,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且完成賠償,被害女子亦表達願意原諒並同意給予緩刑,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除接受保護管束外,並須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完成6場次法治教育課程,以建立正確法治及尊重他人性自主權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