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16歲少年前年間因爽約未當,遭許姓男子及4名少年載往七股一帶強迫下跪,灌酒及強餵狗罐頭,並持球棒毆打,他為閃避而跌落水溝,自己爬出水溝求助就醫,全身多處擦挫傷及骨折,過程還被上傳IG,他提告求償,法官判許等5人及涉案少年的父母共11人應連帶給付14萬餘元。
少年及母親委由律師提告,主張他緊急被送至醫院進行復位及內鋼釘固定手術,支出醫療費及住院費合計4萬7976元;原在黃昏市場豬肉攤工作,月薪約為3萬3000元,因事件需休養3個月,工作損失合計損失9萬9000元;因事件而受有精神上傷害,徹夜難眠、焦躁不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請求精神慰撫金25萬元,總計39萬6976元。
然而,少年法庭開庭時,其中一名被告少年主張對方當時是在做詐欺,不會有薪水損失,他的母親也說兒子不認識對方,原告會被打是因為他做詐欺放空,願以2萬元賠償,之後如有能力,也願分期賠償原告。另名被告少年稱曾與原告談和解,但不會賠償原告。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台南簡易庭指出,原告於事故發生時年僅16歲,應為就讀高中(職)年齡,衡情應為學生身分而無工作收入可言,縱未就學而有工作或打工,但未提出任何證據相佐,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休養3個月工作損失金額,難以採認。
另審酌兩造身份、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原告所受傷害造成指掌多處骨折,需接受手術及休養長達3個月等一切情狀,認他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10萬元為適當。因此,少年得請求許等11人連帶賠償,金額為醫療費加精神慰撫金合計為14萬7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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