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與4名手足因父親遺產分割問題對簿公堂,李男主張自己印鑑早在2012年銷毀,卻出現在同年簽署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認為兄弟姊妹未經授權重製印章,提告求償3萬。法官認為,李男未能證明手足有違法重製印章行為,駁回請求;李男不服上訴,二審仍敗訴。
李男主張,自己用於辦理印鑑證明的印章已於2012年4月24日遭銷毀,因此同年5月3日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的印文不可能出自原印章,認為4名兄弟姊妹涉嫌未經授權重製印章,侵害其權益,提告求償3萬及利息。一審法官認為李男未能證明手足有違法重製印章行為,駁回請求。
李男不服上訴,他指其配偶陳女曾在另案家事訴訟中證稱印章已銷毀,屬法院職務上已知事實,無須再舉證。他認為,既然鑑定結果顯示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的印文與印鑑證明相同,就代表有人在印章銷毀後重新製作印章,原審卻未採信且錯誤分配舉證責任。
不過合議庭指出,原審已調查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結果,認定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的印文與李男印鑑證明上的印文相同。法官認為,若是重製印章,通常難以在印文形體及細部紋線特徵上完全一致,且李男在知悉遺產分割內容後,並未立即提出異議,也與一般常情不符。
法官認為,李男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在爭執事實認定及證據判斷,並非小額訴訟上訴程序可審查的違法事項,因此認定原審判決沒有適用法律錯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