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男童因在校調皮被陳姓母親和許姓同居人施虐,直到學校老師發現男童身上有不明傷勢才曝光。橋頭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許男10月徒刑、陳女6月徒刑,兩人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考量兩人還要扶養其他幼子,刑度不變,但給予緩刑3年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與從事水泥業的許姓男子為男女朋友,陳女帶著與前夫所生的8歲大男童與許男同居。前年8月底,許男不滿男童不服管教,便在燕巢住處揮舞掌摑,甚至抄起掃把的鋁製長柄,朝男童四肢與臀部猛力鞭打,造成男童全身有條狀瘀傷。
隔年2月間,陳女接到學校老師電話,發現男童在學校欺負同學,追問男童卻被頂嘴,當場打電話給許男,要許男回家教育男童。
許男趕到陳女住處後,當陳女面要男童高舉置物籃罰站、對其彈捏耳朵、丟鞋,最後更拿釣竿抽打男童四肢,隔天老師發現甲童傷痕累累,通報社會局驗傷,兩人施虐情節才曝光,男童也被緊急安置。
橋頭地院審理時,許男、陳女坦承施虐,法官依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許男10月徒刑、陳女6月徒刑,均不得易科罰金。
兩人不服上訴,許男主張是男童在學校和同學起衝突,他多次溝通後仍講不停,才會處罰男童,但他並沒有打很大力,願意跟男童道歉、陳女則說她只是請許男幫忙,是管教過當,如果需要可以跟兒子道歉。
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檢視男童驗傷報告,發現男童傷勢從右臉頰、雙側大腿到小腿,都有棍棒、釣竿抽打留下的深色條狀痕跡,兩人對男童的管教已超出必要的懲戒範圍,陳女身為親生母親,目睹許男對兒子施暴,導致孩子即便被安置,一聽到要視訊、電話都留露恐懼。
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為一審量刑無誤,不過考量兩人家中還有其他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兩人是因孩子偏差行為而導致管教失當,非無端對男童施暴,若兩人入監反肇生更多家庭與社會問題,刑度維持不變,另宣告緩刑3年,並接受2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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