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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酒駕一律撤職處分過重?士官長提比例原則抗辯…最高行駁回定讞

國軍酒駕一律撤職處分過重?士官長提比例原則抗辯…最高行駁回定讞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一名昌姓資深士官長,因酒後騎車肇事,酒測值達每公升0.86毫克,遭撤職、停止任用3年並停役。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規定「肇事一律撤職」違反比例原則,且他歷年表現優異,是為了開導要退伍的部署,一時忘了有飲酒才酒駕。認爲國防部相關規定屬裁量基準,人評會有充分討論才做處分因此駁回。昌姓士官長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近日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昌姓一等士官長任職於第五修護補給大隊,2022年11月晚間餐敘飲酒後騎車外出,在花蓮市區與汽車碰撞肇事,經測得酒測值超標遭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昌獲花蓮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須向公庫支付8萬元。

空軍事後召開懲罰人事評議會,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並報請核定,昌姓士官長不服,先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昌姓士官長訴訟主張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將酒駕肇事一律列為撤職,未區分肇事情節輕重,已逾越母法授權並違反比例原則;強調自己服役逾22年,長期表現良好、考績優良,具飛機發動機修護專長,早可申請退伍領終身俸,事件主因是收到部屬傳訊表達退伍念頭,基於關心急著開導才外出,一時忘記自己已飲酒才外出騎車。

他還說,人評會未充分調查包括事故後與被害人和解、行為動機等情節,也未討論是否可採取降級、降階或記大過等較輕處分,就直接撤職,國軍未曾有過撤職期滿還被准許復職,撤職處分形同剝奪服公職、申請終身俸和請領退伍金等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防部相關風紀規定屬於裁量基準,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指出他酒測值高達0.86毫克,確有肇事造成他人車輛損害,違規情節及危害程度均屬重大,身為士官督導長有宣導勿酒駕責任卻知法犯法,對軍紀損害極大。

法院進一步審閱人評會會議紀錄,發現已就昌姓士官長的服役表現、動機緣由、對軍紀影響等因素充分討論,並非無條件的直接撤職,且評議會當時提供的表決單中,除了撤職外,還有其他處分選項可勾選,並未排除裁量空間,另外,撤職期滿後除了法定情事之外,仍有復職可能,認為處分無違誤,判決駁回。

昌姓士官長不滿再上訴,稱判決違背法令,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上訴內容多屬重申原審已駁斥之主張,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法律適用錯誤或不當情形,不符第三審上訴要件,因此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一名昌姓士官長,因酒後騎車肇事,酒測值達每公升0.86毫克,遭撤職、停止任用3年並停役,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示意圖/ingimage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一名昌姓士官長,因酒後騎車肇事,酒測值達每公升0.86毫克,遭撤職、停止任用3年並停役,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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