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上尉出海執行任務期間,將私人智慧型手機攜入戰情室禁制區使用,遭記大過1次。謝姓上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謝姓上尉原為海軍一四六艦隊岳飛軍艦補給長,民國113年1月3日上午,違規將民用智慧型手機攜入艦上禁制區「戰情室」使用。艦隊調查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資通安全獎懲規定,於同年4月對謝姓上尉記大過1次懲罰。
謝姓上尉主張,他並未攜帶手機進入禁制區,且當時在海上執行任務,手機並無訊號,無資安疑慮。他辯稱當時是為了辦理跨年度財務與薪餉作業,急於聯繫主計科預財官,才進入戰情室借用戰情電話,打完後隨即離開,並強調自己是第一次進入戰情室,對相關規定並不清楚。
艦隊則反駁,謝姓上尉進入戰情室聯繫公務時拿出手機,當場被下士發現並由戰情官糾正,謝男才將手機收回工作服內。
艦隊強調,案發前1個月才宣導嚴禁攜帶手機進入戰情室等禁制區,且謝姓上尉到艦報到時已簽署手機使用須知,對規定知之甚詳。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發現,岳飛艦戰情室入口處張貼有禁用手機標語並設置保管櫃,且資安官確曾於案發前1個月在公務群組宣導相關禁令。
一審法官認為,謝姓上尉服役已逾13年,資安規定是國軍宣導重點,辯稱「非作戰部門軍官、不清楚規定」明顯是卸責之詞。
一審合議庭審酌,謝姓上尉調入岳飛艦時已簽署「國軍人員營內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提醒須知」,卻仍未經准許將手機攜入禁制區。艦隊召開懲罰評議會,程序合法且裁量並無不當,判決駁回。謝男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18日駁回,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