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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偶遇辣妹共飲 桃園男趁機撿屍賠30萬仍判3年得入獄

夜店偶遇辣妹共飲 桃園男趁機撿屍賠30萬仍判3年得入獄

蔡姓男子去年11月在與素不相識女子一起飲酒,見對方泥醉失去反抗能力,竟攙扶搭車至旅館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蔡男雖於偵審過程中坦承犯行,雙方並以30萬元和解,仍依乘機性交罪判處徒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35歲蔡男2024年11月7日凌晨0時至2時,在桃園區MEET夜店與被害女子飲酒,雙方原本互不相識。蔡男發現女子因飲酒過量已喝到爛醉、失去自主能力 ,非但沒有協助保護,反而心生歹念。

蔡男當天凌晨2時52分尾隨並攙扶女子離開夜店,強行搭乘計程車前往中壢區怡香商務旅館601號房,進入房間後,見女子已陷入泥醉、不知且不能抗拒的狀態,性侵得逞,女子清醒後發現受辱,憤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蔡男坦承犯行,所說犯案過程與被害女子於警詢、偵訊證述,以及友人證詞均相符,另有指認照片、監視器畫面、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衛福部桃園醫院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等證據佐證,因此認定蔡的犯罪事實明確。

法院審理後認為,蔡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被害人酒醉之際乘機性交,手段屬於乘人之危,嚴重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雖然蔡男在審理期間與被害女子以新台幣30萬元達成調解也坦承犯行,但這僅屬於考量犯後態度的範疇,其行為在客觀上並無任何引起社會大眾同情、顯可憫恕的特殊事由,因此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的規定。

法官考量蔡男過去沒有前科紀錄、高中畢業的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依乘機性交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由於宣告的有期徒刑超過2年,與緩刑的法定要件不符,因此依法不予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蔡姓男子去年11月間在夜店偶遇辣妹一起喝酒,見對方飲酒過量竟將她帶去旅館性侵,雖然蔡男認罪並賠償30萬元,桃園地院仍依乘機性交罪判有期徒刑3年,無法緩刑。圖/AI生成
蔡姓男子去年11月間在夜店偶遇辣妹一起喝酒,見對方飲酒過量竟將她帶去旅館性侵,雖然蔡男認罪並賠償30萬元,桃園地院仍依乘機性交罪判有期徒刑3年,無法緩刑。圖/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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