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大力打擊毒駕,警方針對毒品唾液陽性者可逮捕、扣車,法界憂心此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還有實質違憲之虞。學者認為,快篩攔阻毒駕有必要性,但警方應建立「快篩與確認檢驗分流」觀念,同時也須提升檢驗量能、縮短正式檢驗時間。
中央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主任兼警察政策研究所教授許福生說,依托咪酯代謝快,施用數小時內便可能無法透過傳統檢驗發現,若完全不使用快篩工具,警方恐錯失第一時間攔阻毒駕的機會。因此,問題不在於是否使用快篩,而在於如何建立兼顧公共安全與人民權益的配套制度。
他認為,應建立「快篩與確認檢驗分流」觀念,快篩陽性僅能作為警方合理懷疑的依據,仍須透過血液、尿液檢驗確認,若僅憑快篩結果就直接逮捕、扣車或認定犯罪,恐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毒駕防制固然重要,但程序正義同樣不可忽視。」許福生說,澳洲目前採取「路邊快篩加實驗室複驗」制度,台灣也應朝「快篩輔助執法、確認檢驗決定責任」方向發展,並搭配服藥申報、告知救濟權利、快速鑑驗及專業訓練等配套,民眾若提出合法的用藥紀錄,應納入後續判斷參考。
許福生提醒,相關機關也必須提升鑑驗量能、縮短檢驗時間,避免民眾長期處於法律不確定狀態。唯有建立科學檢驗、合理執法及完善救濟三道防線,才能兼顧道路安全與人民權益。
律師曾艦寬指出,針對酒駕者強制抽血、檢驗,在刑事訴訟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都有嚴謹的配套與法律授權,若出現「偽陽性」誤判,如吃了感冒藥的民眾,被一條法律保留不足的處罰條款在路邊粗暴對待,該怎麼辦?
也有檢察官認為須立刻專法授權毒駕查緝,規範警察機關在哪些條件下能做何種強制行為,從法條源頭建立完善的「當場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