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林姓男子明知有害事業必須依法處理,卻重新冶鍊,透過名下3家公司出口到。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8月,沒收不法所得99萬5706元,他的3公司各罰款40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男與劉姓男子(彰化地院另行審結)因經營煉銅事業而熟識,林男設立3家公司、劉男設立兩家公司,在鹿港鎮、福興鄉各租用1間鐵皮工廠,明知金屬冶煉過程中產出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不易處理,但對環保要求不高的國家廠商而言,仍可提煉或還原出相當的金屬,有利可圖,因此林、劉二人把爐渣、集塵灰等物等一般有害事業廢棄物,運往鐵皮工廠存放。
林、劉二人找新北、桃園、台中合計6家公司(公司工廠負責人均獲緩起訴處分),依含鋅、銅、鉛等金屬成分高低,將不具可行的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的事業廢棄物加以調配,再分裝打包,伺機以名下公司把已分裝打包的廢棄物,以氧化鋅、氧化鉛等商品名義清除出口到泰國等東南亞國家。
林男辯稱,他的公司工廠賣給自稱姓沈、從事鍊銅業的中國籍男子,自己是「人頭戶」,不清楚沈男的經營。環保單位、檢警調查林男與沈男有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的犯意聯絡,民國113年12月間廠房內含鋅銅廢棄物約680公噸一併販售沈男,因認林男涉犯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彰化地院審酌,林男為貪一己私利,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影響環境衛生安全,實應予嚴正非難;惟念及犯後承犯行,犯罪動機等。從事本案廢棄物清理業務的期間長短、犯罪所生危害、所獲利益及無前科的素行,在院審時自陳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再參酌他名下公司資本額、規模,林男違反廢清法的行為態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