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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大男嬰趴睡窒息亡 大園無照保母判7月賠400萬獲緩刑

5月大男嬰趴睡窒息亡 大園無照保母判7月賠400萬獲緩刑

蔡姓女子未取得合格證照,卻以在宅的居家式托育服務,受託照顧出生僅5個月何姓男嬰,去年5月間某晚在男嬰趴睡後離開,半小時餘返回,驚見男嬰窒息送醫搶救3天仍不治。桃園地院審理,依過失致死罪將蔡女判7月徒刑、緩刑5年期間保護管束,賠償家屬400萬元。

犯罪事實指出,蔡姓女子並未領有我國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居家式托育服務證照,仍接受何姓夫婦委託,擔任5個月大男嬰的保母,每週自週日晚間9時起至週五晚間9時30分,在桃園市大園區住處照顧的男嬰。

2025年5月8日上午11時,男嬰母親提前將孩子送到蔡女住處托育,隔天晚間7時40分,蔡女將男嬰放在二樓房間的嬰兒床上,讓男嬰維持趴睡姿勢後便下樓,未持續查看孩子狀況,也未防止男嬰臉部朝下陷入床墊。

直到晚間8時17分,蔡女於37分鐘後上樓查看,發現男嬰臉部朝下陷入床墊中,嘴唇發紫當場已無呼吸心跳,立即撥打119並施以CPR急救,送往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搶救,但男嬰仍於同年5月12日下午3時因窒息死亡。

檢警偵辦期間,蔡女坦承犯行,警方蒐集嬰兒床監視器畫面、蔡女處所照片、蔡女與何姓夫婦LINE對話紀錄、男嬰出生紀錄、就診病歷、診斷證明、法醫影像中心CT斷層影像、相驗及解剖照片、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定蔡女疏於照護,依刑法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蔡女明知男嬰僅出生5個月,無法自行坐起或移動,依法及一般照護常規,本應採取仰躺睡姿,提供安全托育環境,並適時查看照料情形,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卻未盡應有注意義務,放任男嬰趴睡,最終造成窒息死亡,構成過失致死罪。

法官審酌,蔡女未取得合格居家式托育服務證照即接受委託照顧幼兒,本就負有較高注意義務,卻因疏失導致幼童死亡,對家屬造成無可彌補的創傷,犯罪所生危害不輕,量處有期徒刑7月。

考量蔡女犯後坦承犯行,與男嬰父母達成調解,約定分期履行賠償,且被害家屬於法庭表示願意原諒,認定其犯後態度良好,已有悔意,加上前案紀錄符合緩刑要件,經此次偵審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5年。

判決指出,依調解內容,蔡女須分期賠償男嬰父母共400萬元,也是緩刑附帶條件,若蔡女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可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彩女得入監執行7月徒刑。

桃園大園蔡姓無照保母去年5月間在家托育5月大何姓男嬰時,讓他趴睡後獨自留在房內便下樓,等蔡女大半小時返回察看,男嬰已臉部陷入床墊中失去生命徵象,送醫仍不治,桃園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蔡女徒刑7月,緩刑5年,命分期賠償共400萬元。示意圖/Ingimage
桃園大園蔡姓無照保母去年5月間在家托育5月大何姓男嬰時,讓他趴睡後獨自留在房內便下樓,等蔡女大半小時返回察看,男嬰已臉部陷入床墊中失去生命徵象,送醫仍不治,桃園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蔡女徒刑7月,緩刑5年,命分期賠償共400萬元。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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