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男子在汽車旅館找傳播小姐陪酒,趁女子服用精神科藥物後又飲酒、吸食愷他命導致意識不清之際發生性行為。嘉義地方法院認定女子當時已達不能抗拒程度認定屬俗稱「撿屍」犯行,黃男辯稱「合意性交」不被採信,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5年8月間黃男與友人於汽車旅館飲酒作樂,並透過傳播公司安排陪酒服務。被害女子到場陪侍期間持續飲用威士忌,並吸食摻有愷他命的香菸,而她本身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相關藥物具有嗜睡、暈眩等副作用,且不宜與酒精併用。
當天上午其餘友人陸續離開房間後,現場僅剩黃男與女子。黃男曾提議性交易,但女子以「去跟幹部講」婉拒。法院認為,女子隨後因藥物、酒精及愷他命交互作用,意識逐漸不清,已達不能抗拒狀態,黃男仍趁機與她發生性交。
法院審酌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及對話紀錄後認定,被害女子案發時精神狀況持續惡化,先是精神不支躺床休息,之後陷入幾乎毫無意識狀態。其他傳播小姐事後返回房間時,發現她全身赤裸、叫喚及搖晃均無反應,甚至需協助穿衣。
黃男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並主張女子仍能回覆手機訊息,未達不能抗拒程度。不過法院認為,女子僅曾簡短回覆訊息,無法證明意識清晰;且她對性行為過程毫無記憶,也未曾同意性交易。法院認定「去跟幹部講」是傳播小姐婉拒客人性要求的常見方式,無法據此認定雙方有性交易合意。
合議庭認為,被害女子因藥物、酒精及愷他命影響,已無同意性行為的理解與抗拒能力,黃男行為符合刑法乘機性交罪構成要件。法官批評其利用被害人意識不清狀態滿足性慾,屬俗稱「撿屍」犯行,嚴重侵害性自主權並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因此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此外,法院認為2名友人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對被害女子當時精神狀況的證述與事實不符,已涉及偽證罪嫌,將依職權告發檢方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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