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警局第一警分局偵查隊何姓分隊長涉嫌包庇轄內連鎖電子遊藝場,涉犯洩密及收賄等罪遭聲押,嘉義地院裁定羈押禁見,陳姓業者則30萬交保,檢方不服抗告,台南高分院今下午裁定駁回。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法將「全家顧問」與同案何姓被告相連結。同時,何配偶及其子女金融帳戶大額來源不明款項,與檢察官所指陳交付何的賄款,有相當大幅金額的差距,檢察官縱指稱此僅表示何尚有其他不明財產來源,但還是不能據此認定何即為「全家顧問」。
合議庭表示,本案雖尚有證人未到案,惟其等未到案,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已不會致認定陳等人是否涉犯圖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等罪,陷於真偽不明之情,陳此部分所犯之罪自無勾串證人之虞。
又檢察官雖認陳有逃亡或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此部分並無任何事實佐證。再檢察官抗告意旨固另有補充新事證,惟仍屬推論。
合議庭認為,陳涉嫌違背職務行賄罪,難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無證據證明他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難認有本案訴訟程序或證據待保全羈押原因。原審裁定說明命陳以3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代替羈押理由,無違法或不當情事,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