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2年多前赴被害人住處面交492萬元得手,惟警方在李男所持付款收據上採得吳姓男子左食指指紋而同列被告,吳男一審被判刑2年並科罰金1萬元,他喊冤曾在新北載人去收款,不知是否為同一集團,但未列印過收據且未轉交該收據,二審不排除他偶然碰觸,改判無罪。
吳男辯稱,他在新北市樹林區所涉犯的案件,是擔任司機載人去收款,他不知道本案詐欺集團與他在新北市樹林區所犯該案詐欺集團是否相同,但他沒有列印過該收據,也沒有轉交該收據。
李男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詐欺集團的上手於2023年10月30日早上,在台南高鐵站的男廁所放置工作證、工作機、收據及私章給他,他就聽從其指示去被害人家中面交,後續面交完詐騙贓款也是聽從他的指示放置在指定處所。
李男說,他不認識吳男,也不知道交付收據等物給他的人是誰,他沒有遇到對方,不知道東西是誰放的,所以無法指認是何人放置該收據在台南高鐵站,讓他拿取。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 吳男曾因於2024年1月5日,與黃姓、林姓男子等人共同前往新北市樹林區面交,由林下車佯裝為專員,向已發覺遭騙而配合警方查緝的當事人收取款項,為警查獲而未遂,新北地院認吳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8月確定。
合議庭表示,依另案黃姓共犯遭扣案手機相簿內,出現吳男及李男身分證翻拍照片,且於手機備忘錄中出現吳男及李男聯繫資料,可見吳男與李男極可能屬於同一詐欺集團,因此,吳男確有機會接觸到該收據。
合議庭認為,在收據上採集到吳男左食指指紋,僅能證明他左手曾觸碰過該收據,不能據以推認他即為指將收據放置台南高鐵站男廁所者。況且2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難以排除他在收據遭人持往台南高鐵站男廁所放置之前,於偶然狀況下接觸而留下指紋。
且李男無法指認何人將收據放置男廁所,也無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得以特定該人樣貌,不能排除是在與同一集團成員互動過程中偶然碰觸。法官認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改判吳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