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夫控訴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妻子,因業務與王姓客戶認識後,雙方有頻繁約會,甚至行車紀錄器還路下王男傾吐愛意「我愛你」、「期待你下班」等對話,憤而向王男求償100萬元,主張權遭侵害,審認,王男在知悉人妻婚姻狀況前的交往行為,不構成故意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判決人夫敗訴。
判決指出,證券公司人妻與丈夫結婚已20多年,人妻因業務往來,與王姓客戶認識,但人妻丈夫透過行車紀錄器發現,王男與妻子在2023年5月至6月間,多次開車外出,期間錄得王男稱「我愛你」、「期待你下班」、「我心愛的拿給我吃」等對話,還有人妻贈送蛋糕等約會紀錄,有11筆紀錄,人夫主張王男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
台中地院審理時,人妻出庭證述,直至2024年間,王男提及其妻子生病,欲與她「關係再進一步」時,她才告知自己已有配偶,法官認為,王男在得知人妻婚姻狀況之前,兩人往來已逾一年有餘。
法官審酌,王男得知人妻有配偶之時間點為2024年,2023年間的往來,尚難認定王男是出於故意,至於2024年8月間的接觸,行車紀錄器畫面僅見兩人短暫相聚,未見親密肢體接觸。
法官指出,現今社會男女相處分際較往昔開放,異性友人共同出遊並非罕見,尚不足以認定行為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且情節重大,人夫提出的證據,無法達到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舉證標準,依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原則,判決人夫敗訴,駁回請求,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