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生校車司機女學生案件,引發社會對加害人資訊公開與性犯罪防治機制的高度關注。不少人質疑,為何政府不主動公布性侵犯的身分資訊,讓社會大眾有所警覺?保護服務司表示,台灣現行制度採取「被動查閱」而非「全面公開」,背後涉及人權保障、被害人隱私及犯罪預防等多重考量。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郭彩榕指出,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部分符合條件的性犯罪者在服刑期滿或假釋後,仍須於一定期間內向警方辦理登記報到,相關資料也會納入查閱機制管理。但是,這些資訊並非對社會大眾全面公開,而是提供特定單位依法申請查閱。
郭彩榕說,所謂「特定單位」,主要包括學校、兒少福利機構、社福團體、身障服務機構、庇護工場等可能經常接觸兒童、少年或弱勢族群的場所。當這些機構準備聘用人員時,可向警方查詢應徵者是否具有性犯罪前科,作為用人評估依據。
針對外界認為「公開資訊才能保障安全」的看法,郭彩榕表示,過去政府在研議相關制度時,曾與兒少團體、人權團體及學者專家進行長期討論,最終未採取全面公開制度,主要有三項原因。
首先,性犯罪者雖已觸法並接受制裁,但若出獄後遭到永久性社會標籤,可能導致更生與復歸社會困難,反而增加再犯風險。其次,多數性侵案件其實並非陌生人犯案,而是熟人、親友或具有特定關係者所為。若全面公開加害人資訊,可能間接暴露被害人的身分,造成二度傷害。
第三,國際間曾有部分國家或地區嘗試採取高度公開措施,但目前缺乏明確實證證據顯示,主動向社會全面公開性犯罪者資料,能有效降低再犯率或提升犯罪預防效果。郭彩榕強調,目前制度的核心目標是兼顧「保護潛在被害人」與「犯罪防治」,因此採取有條件查閱制度,而非無差別公開。
社群平台興起,出現不少民眾自行公布疑似性侵犯身分資訊的情況。郭彩榕表示,現行法規並未明文禁止民眾討論加害人資訊,但若散布內容未經查證,涉及不實指控,當事人仍可依民事或刑事途徑主張名譽權受損。
另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確要求不得揭露足以辨識被害人的資訊,即使發文內容主要談論加害人,若案件細節描述過於具體,導致外界可以推知被害人身分,同樣可能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