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4年前在一旁監看梁姓友人等人持鋁棒、木棍等物,凌虐毆打陳姓男子致死,一審依共同犯傷害致死罪判刑11年6月,二審改判5年9月徒刑,駁回上訴而定讞。
陳因販售帳戶與梁的王姓女友人有糾紛,遭索討5萬元款項,他2022年10月4日被王女約出來至溫州公園,被一行人強押至大園施暴凌虐。良等人拿鋁棒、木棍毆擊,更踹踢陳的頭部、軀幹及四肢等處。
劉男被梁通知「我抓到欠我錢的人了,我在處理,你要不要一起過來」,他到場在旁監看助勢,時間長達1個多小時,陳全身多處大面積挫傷、瘀傷等傷害,最終被棄置溫州公園,因顱內出血、橫紋肌溶解症及皮下多量出血死亡。
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依共同犯傷害致死罪判刑11年6月,劉不服提上訴,二審審理期間,劉坦承犯行,且和陳的父母達成和解、完整給付賠償金,考量他並未對陳下手,犯行程度較輕微,改判5年9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