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12日要求司法機關替被依證券交易法判刑13年6月的「大同市場派龍頭」鄭文逸平反,卻被發現引用的3名專家陳世淙、吳燦、劉連煜分別是鄭的、同案被告律師的父親、被告自行委請的學者。今再有法官質疑,高涌誠擔任司法微光基金會董事,董事長錢建榮就是替鄭聲請釋憲的律師,「可以這樣利用職權服務嗎?」
鄭文逸炒作大同公司股價,除被判刑13年6月外,12億5717萬元犯罪所得也得吐還被害人;案件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高院考量鄭的配偶和子女都是日本國民,有長居國外能力,裁定限制出境、出海。鄭抗告,最高法院2023年11月9日駁回,當時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為錢建榮。
錢建榮2024年轉任律師,後來聲請成立財團法人司法微光基金會,台北地院今年3月23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訴求救援「遭逢司法冤案者」。
監委林郁容、高涌誠、葉宜津12日在「保障陳訴人之權益」的新聞稿上寫道,曾諮詢「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世淙」、「東吳大學教授吳燦」與「政治大學、台北大學及世新大學之兼任客座教授,見善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連煜」,然而,鄭文逸上訴最高法院時,委任律師包括陳世淙、吳孟勳,吳孟勳的父親即是吳燦—最高法院前院長(2023年卸任)。
鄭案在高院審理時,鄭及辯護人提出自行委請3名學者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鑑定書,其中1人就是劉連煜。高院在判決書上指出,這些法律意見書、鑑定書不是法官、檢察官依法選任的鑑定人,也不是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囑託鑑定的機關或團體,內容都是出具者的個人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監委要求司法機關為鄭文逸案「平反」,引發質疑,吳燦也連忙聲明是「應監察院邀請以專家證人身分,就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意見」,解釋兒子吳孟勳律師並非鄭文逸一至三審的律師(實為同案被告林振興律師),是鄭文逸判決確定後,才受鄭文逸委任聲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提案。
鄭文逸曾三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第一次的訴訟代理人為吳孟勳等人,並主張高院以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論罪依據,侵害鄭的訴訟權,但由大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組成的第三審查庭2025年3月13日裁定不受理。
第二次則由律師錢建榮、李荃和、洪偉勝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違憲,2025年3月20日由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組成的第二審查庭認為他們只是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的見解,也裁定不受理。但鄭文逸和3名律師認為這號裁定違反憲法訴訟法第61條審理程序,主張原聲請案應續行審理,並交由其他大法官處理,同年5月20日又踢鐵板。
除林郁容、高涌誠、葉宜津所引用的專家學者意見「來路」引發外界質疑外,法界也認為,錢建榮聲請釋憲不果後,由其「掌門」的微光基金會董事高涌誠,仍藉監委職權發布鄭文逸「遭受不白之冤」新聞稿,十分荒誕。有法官看不下去,質疑當監察院面臨被「廢院」的風暴當前,現有監委辦案竟毫不在意監察委員自律規範,自陷誠信泥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