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彰化毒駕倒撞員警重傷 法界分析准押毒蟲前後不同裁定原因

彰化毒駕倒撞員警重傷 法界分析准押毒蟲前後不同裁定原因

縣施姓男子倒車撞員警導致重傷,被移送偵辦後,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引發議論和眾怒,彰化地檢署提起抗告,彰化地院今重開羈押庭,訊後以施男有再犯公共危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為由,裁定准以預防性羈押。

警方調查,施男(28歲)本月6日駕車遇到彰化縣埔鹽分駐所員警攔查,先倒車衝撞埔鹽分駐所長陳國銘,再急駛向前衝企圖逃逸。陳國銘右膝臏骨遭撞裂,雙腿、雙腳都嚴重擦挫傷,當下強忍疼痛對空鳴槍1槍,隨行員警持警棍追上並打破施男車子的副駕駛座車窗,打開車門抓出施男後壓制。

警方對施男實施酒測、毒測,唾液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陽性反應,涉嫌毒駕,依妨害公務、公共危險(毒駕)等罪嫌移送偵辦,檢察官複訊後當晚聲押,彰化地院裁定無保請回,彰檢隨即提出抗告。

彰化地院法官第一次駁回彰檢羈押聲請,主要理由是檢方主張施男有逃亡之虞,而依照檢送資料顯示施男先前犯案已向檢方報到,並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持有歸案證明,施男應無逃亡拒捕的理由,且這案毒駕警方未查到任何違禁物,施男沒有逃亡必要,而警方檢送毒駕資料只有初步篩檢報告,施男之前沒毒駕與酒駕的前科,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釋明施男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台中高分院收到彰檢抗告,檢視資料後認為,施男坦承毒駕和造成員警受傷,且曾有通緝紀錄,彰化地院以卷內證據不足認定施男具有羈押原因有進一步研議空間。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更審。

彰化地院今傳喚施男重開羈押庭,訊後以他有再犯公共危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為由,裁定准以預防性羈押。彰檢隨即聲明,近半月來聲請預防性羈押已獲准16件,其中2件是經抗告成功,法院重新裁准。

退休法官轉任律師的郭棋湧指出,現在採唾液檢驗施用毒品反應有如快篩,快篩可能有偽陽性,裁定羈押毒駕犯的重要證據在於有沒有搜出毒品,若當場搜出即「鐵證如山」,裁定羈押沒有冤獄賠償的問題,光憑唾液檢驗陽性反應就裁定羈押就「見仁見智」,所以先前法官認為施嫌有道歉誠意,沒准押,現在法官羈押考量是以毒品成癮者通常一再施用且可能再毒駕。

退休檢察官轉任律師的鄭智文認為,要解決能否依照唾液檢驗陽性反應就裁定羈押,應從修法著手,比照酒駕酒測值明訂毒駕的羈押標準,不是單純用陽性、陰性判定。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警分局埔鹽分駐所長陳國銘遭施男毒駕倒撞,造成右膝臏骨骨裂,左腿嚴重擦挫傷。圖/民眾提供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警分局埔鹽分駐所長陳國銘遭施男毒駕倒撞,造成右膝臏骨骨裂,左腿嚴重擦挫傷。圖/民眾提供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