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大老、公司前董事長因台糖售地弊案被依背信罪判刑9月定讞,他2015年出獄後面對應賠償台糖1.7億元,地院囑託台北地院拘提吳未果,吳11日自行向中院報到,被裁定管收送台中看守所,依強制執行法管收時間最長可達6個月。
據了解,吳乃仁昨上午10點在律師陪同下自動赴台中地院,並向民事執行處報到,承辦法官開庭後認有管收必要,裁定吳送台中看守所管收。
根據台中看守所菜單,昨晚6月11日晚餐為泰式酸辣海鮮、蒜香油菜、薏仁湯,今6月12日早餐為黑糖饅頭、草莓醬、紅茶,午餐為綜合炸物 (雞排刈包)(1 人 1 組)及珍珠奶茶。
由於民事管收人並非刑事被告、受刑人,在看守所中生活起居、活動空間等,均要和其他在所人分開隔離,因此看守所通常會給予獨立舍房,管收人也不必下工廠勞動,運動時間也均獨立分開;此外,管收人受管理也更加彈性,例如可自備飲食、衣物等,作息也不完全比照「坐牢。」
強制執行法第24條規定,管收期限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1次為限;意即吳乃仁最多恐在看守所內待到6個月。
但吳乃仁依法仍可聲請停止管收,台中地院承審法官將視情況裁定,若吳6個月後仍無法清償債務,法院也將視債權人台糖主張,另行決定。
台中地院表示,債權人台糖持執行名義多次聲請對債務人吳乃仁等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截至2025年4月底,台糖僅部分受償,尚有鉅額債款未受償,法院根據新聞報導等事證,顯示吳有出入高檔餐廳、搭乘百萬名車等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豪奢生活,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不履行。
中院審酌,對吳財產強制執行確已不足抵償債權,且無法發現吳應交付之財產,並考量他屢次未依法院命令遵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未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顯見他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堪認台糖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為管收,為有理由,裁定准予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