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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住處遭鄰居狗大小便 男出氣狗屋放鞭炮、掃射鋼珠彈判拘役40天

友住處遭鄰居狗大小便 男出氣狗屋放鞭炮、掃射鋼珠彈判拘役40天

陳姓男子不滿林姓飼主在住處前狗屋養的小狗,常在蔣姓友人住處附近大小便,為了出氣,自行在某日清晨5點半,到狗屋燃放兩盒鞭炮,並持鋼彈BB槍射擊狗屋至少5槍嚇狗後逃離。法官將陳男依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40天,易科罰金得4萬元。

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因不滿林姓飼主飼養的小狗,在陳的友人蔣姓男子(林女的鄰居)住所附近隨地大小便,民國113年9月12日清晨5時30許,陳自行攜帶鞭炮及鋼彈槍至林住所前先等待時機。

陳男隨後自行走到狗屋前燃放兩盒鞭炮,並持鋼彈BB槍射擊林所養小狗的狗屋後,再通知不知情的郭姓友人騎乘機車載陳離開。林女發現狗屋被「槍擊」受到驚嚇,立即報警,警方採證在狗屋周遭查扣5顆鋼珠彈。

林女認為對方此舉害她心生畏懼,並足以危害所養小狗的生命、身體安全。

警方依車號追查陳男到案,陳男並未住現場附近,他坦承犯行,但供稱鋼彈BB槍已丟棄,並未扣案,警方將陳男依恐嚇危害安全罪送辦,經檢方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指出,陳男在林女住處前對狗屋,燃放鞭炮、開BB槍射擊行為,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審酌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及警方搜證相關證據、被害人證詞,判處陳男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法官說,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朋友住處遭鄰居狗大小便,男為出氣,在狗屋放鞭炮、掃射鋼珠彈,法官判拘役40天。本報資料照片
朋友住處遭鄰居狗大小便,男為出氣,在狗屋放鞭炮、掃射鋼珠彈,法官判拘役40天。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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