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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拗聚餐…應酬車禍亡算職災?家屬一二審敗訴 日最高法院判決逆轉

主管拗聚餐…應酬車禍亡算職災?家屬一二審敗訴 日最高法院判決逆轉

參加公司聚餐後發生,可以認定為嗎?根據「律師新聞」報導,日本日前對一起「參加公司聚餐後車禍死亡」的訴訟,做出完全改變一、二審的判決。

此事件主角A先生在工廠任職,某天臨時提議隔天要為子公司的實習生舉辦送別會。A先生因隔天是重要報告的截止日而當場婉拒,但主管連續兩天提到此事,甚至使出人情攻勢,「來露個臉就好了!報告沒寫完,聚餐後我陪你回工廠寫」,這讓A先生完全無法拒絕主管的要求。

A先生當晚只好穿著工作服、開公司車赴約,並表明吃點東西就要回公司加班,也婉拒了實習生敬酒。九點多散會後,他開車順路送爛醉的實習生回住處,卻在途中不幸遭對向車道的大貨車衝撞,頭部重傷身亡。事後勞基署拒絕認定職災,悲痛的妻子只好提起訴訟。

在一審與二審中,法官皆判決家屬敗訴。地院和高院皆認為該餐會是不具業務執行性質的「私下聯誼」。理由是公司並未下達官方強制命令,不參加也不會受罰,去不去純屬個人自由;雖然餐費由公司報帳、使用公司車,但散會後載人是A先生個人意願幫忙,與業務無關。

不過,最高法院最終推翻前審判決,判定這起悲劇屬於職災。勞工法律專家林孝匡律師分析,翻盤的主因在於認定A先生當時「實質上處於雇主的支配管理下」。法官指出,主管連續兩天口頭施壓,讓員工不得不去;再加上主管明知有報告須交出,卻以「結束後陪你做」要求參加聚會,這等同公司默許員工餐後必須回工廠加班,使往返過程具高度業務關聯性。再者餐會是為子公司實習生舉辦的官方交流活動,費用為公司帳且全程用公司車,送實習生亦可視為公司要求的延伸。

律師指出,這項判決打破了過去「下班喝酒不算職災」的盲點。法官明確點出,當聚餐隱含主管強烈意願,或與業務密切相關時,也會有判定為職災的可能。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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