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姓男大生邀約女性友人及其17歲同性伴侶到住處飲酒聚會,見少女不勝酒力,藉口抱她進房間休息,女性友人因關心也跟進房間,藍竟鎖上房門,對兩女得逞;因藍認罪並與兩女達成調解,地院認為其深表悔意,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宣告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藍姓大學生去年1月26日邀請一名女性友人及其17歲未成年同性伴侶至永康區住處飲酒聚會,現場還有其他男女總共8人;晚間11時許,藍藉口17歲少女酒醉,先將她抱進房間稱要讓她休息,女性友人關心同性伴侶,也跟進房間照顧。
結果藍姓男大生趁兩名女子均因酒醉無力反抗,先將房門鎖上,再脫下兩女衣物,以手指分別性侵兩女得逞,再用嘴親吻17歲少女嘴唇、下體,再用自己下體摩擦少女下體,同時對兩名女子強制性交;兩女酒醒後驚覺有異,共同向警方報案提告。
檢方偵訊、法院審理時,藍姓男大生始終承認犯行,與兩女及在場王姓證人陳述情節相符,認定事證明確,藍的犯行堪以認定;藍犯後主動請求與兩名女子調解,達成調解後已履行調解內容,法院認為藍存有積極彌補過錯心意及具體舉動。
合議庭指出,藍對少女所謂,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其他猥褻行為,屬於實行階段,為強制性交高度行為而吸收,不另論罪;對女性友人所為,觸犯強制性交罪,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合議庭認為,藍姓男大生枉顧兩女意願而強制性交,侵害兩女性自主權,考量其是因一時性衝動,未能戒慎行止、謹守份際,衝動行事而罹刑章,其先前並無犯罪前科,素行並非欠佳,且犯後承犯行,彌補過錯,若科以最低法定刑度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
合議庭表示,藍的情況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罪刑相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減輕其刑,對少女所犯部分依法先加後減。
合議庭審酌,藍為滿足一己性慾,使兩女因遭性侵害而承受苦痛,念其未飾詞狡辯、無端耗費司法資源,犯罪手段非對兩女施以凌虐及造成身體傷害嚴重程度,且已達成調解,犯後態度並非惡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10月、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因藍已認錯並積極彌補過錯,目前就讀大學,提出歷年成績單及就讀證明書影本,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合議庭認為宣告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