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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豆漿店喝酒喧嘩遭店員制止 惡徒撂人持棒砸店和解賠償獲免關

逢甲豆漿店喝酒喧嘩遭店員制止 惡徒撂人持棒砸店和解賠償獲免關

西屯區逢甲商圈一間豆漿店,前年底時遭人持球棒砸店,起因是羅姓、許姓男子在店內酗酒喧嘩,不滿遭勸阻,就撂人持球棒砸毀店面。一審依妨害秩序罪判羅男等5人,5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方認法條適用與易科罰金要件矛盾,提起上訴,二審審酌後,認適用法條有誤,改判羅6月徒刑、其餘共犯5月徒刑,仍得易科,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2024年12月19日上午6時許,羅男、許男在西屯區福星路某豆漿店內飲酒滋事,店員出面勸阻而心生不滿,許男隨即打電話召集辜姓、陳姓及另名羅男到場。同日上午6時18分許,5人在店外集合,由辜男拿出3支球棒分發。

羅姓主謀先揮棒敲擊店外垃圾桶及水管,隨後帶頭衝入店內咆哮;其餘同夥也接過球棒衝入揮舞敲擊,動手掀翻桌椅,導致豆漿店外水管、監視器及店內價目表、餐盤等物品遭砸毀而不堪使用。

警方接獲負責人報案後趕抵現場,當場逮捕羅男等3人,並查扣球棒等犯案工具。檢方偵查終結後,依攜帶兇器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嫌對5人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簡易庭審理時,考量羅男等人漠視法紀,攜帶兇器聚眾滋事,影響社會治安,依攜帶兇器加重其刑的規定,再以其等犯後和解,依刑法第59條減刑,判處羅男等人5至6月不等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針對量刑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既依攜帶兇器要件加重其刑,該罪法定刑上限即逾5年,縱使依法減刑至6月以下,依法也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審判決主文卻諭知得易科罰金,於法不合,請求撤銷原判。

二審指出,此案衝突僅針對特定店家,未波及無辜路人,施暴時間僅約3至4分鐘,對公眾安全危害較輕,且事後已賠償店家達成和解。

二審審認,此案不應適用攜帶兇器加重其刑的規定,撤銷原審不當的量刑。經重新裁量後,依聚眾施強暴首謀及下手實施罪,判處兩名羅男各6月徒刑,許男、辜男及陳男各5月徒刑,都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台中市羅姓男子等人在2024年底時,在逢甲商區一間豆漿店喝酒滋事、持球棒砸店,台中地院判5月至6月徒刑,都可易科確定。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市羅姓男子等人在2024年底時,在逢甲商區一間豆漿店喝酒滋事、持球棒砸店,台中地院判5月至6月徒刑,都可易科確定。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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