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禮安在2015至2016年於地方法院服,涉私自下載公務電腦內包含性侵及少年案件的機密電磁紀錄,在退役後將檔案外洩,一審分別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另依非公務員交付因職務持有之秘密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其餘涉嫌違反律師法部分獲判無罪。
判決指出,張禮安在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21日服替代役,被分派至南投地院聯合服務中心協助訴訟輔導業務,張男涉假借職務之便,擅自從公務電腦複製大量內部檔案,包含性侵案件被害人、少年及家事事件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等依法應保密文書。張男退役後,明知資料敏感,仍在2016年9月4日透過電子郵件,將機密檔案傳送給郭姓男子。
此舉導致法院電磁紀錄管理正確性受損,嚴重侵害當事人隱私,經人告發後,檢察官偵結,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及洩密等罪嫌將張男起訴。
此外,檢方也指控,已取得律師資格、執業的張男,與未具律師資格的陳姓男子,違法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涉嫌向當事人詐欺取財,一併依違反律師法及詐欺等罪嫌提起公訴。
審理時,考量張男身為熟稔法律的執業律師,卻假借過去服役職務機會,無故取得機密,外洩敏感個資,所為實屬可議。
法官審酌,張男在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針對妨害電腦使用部分,因屬公務員假借職務犯之,依法加重其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判處4月徒刑。洩密部分,因其交付時已退役,法官變更起訴法條,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針對檢方起訴違反律師法部分,檢方主張張男與陳男合夥經營事務所並對外招攬訴訟,涉嫌詐欺。不過辯方反駁陳男僅為張姓律師的受雇員工,負責行政庶務與發放薪資,並無實際出資合夥,且接洽時已表明未具律師身分。
一審審酌相關金流與證人證詞,認定張男為事務所實際獨資經營者,陳男僅為員工,並無證據證明兩人有違法合夥經營及詐欺取財之事實;另張男傳送之部分法學講義屬公開資訊,非機密文書,針對張男涉犯律師法及部分洩密指控,諭知張男與陳男無罪,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