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和平基金會等團體認為「用電大戶條款」對企業設置要求過低,無法規範企業,也無助減碳,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利,提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令經濟部修正,此案也是台灣首件氣候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判決綠色和平等敗訴,全案確定。
「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五千瓩以上大戶,五年內需建置百分之十。綠色和平在辦法預告訂定前,發函經濟部提出修正建議,認為管理辦法難以達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所定的二○二五年發展目標。經濟部函復指出,條例規定我國未來兩年及二○二五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目的在定期檢討推廣目標及推動措施,而用電大戶條款僅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各項措施之一,將持續檢討各項措施。
綠色和平等團體認為管理辦法不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意旨,不能達成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能源結構以因應氣候變遷的立法意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團體起訴不合法定要件,裁定駁回,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廢棄裁定、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訂定僅有提議權,沒有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