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女子在國中任教的陳姓丈夫,認識同為國中老師的翁姓女子後,搬去共築愛巢,讓邱女獨自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邱女提告求償,翁女論述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權利,邱女並無權利受損害,陳是基於自由意志出軌拒絕賠償,台南地院判決翁女應賠償50萬元。可上訴。
在市一所大學任職的邱姓女子指出,她2004年1月與任教於嘉義縣一所國中的陳姓老師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幸福美滿;沒想到陳2024年至台南市接受主任儲訓課程時,認識翁姓國中女老師,隨即多次相約至國外出遊、聽演唱會並過夜,親密擁抱、接吻。
邱女表示,陳在2024年8月更直接搬家到台南與翁女同居,還封鎖通訊,去年2月雖短暫搬回嘉義,卻仍維繫不倫戀情;陳無視她與未成年子女存在,頻繁與翁女視訊、聊天,前往台南過夜,去年4月再搬至翁女家,8月直接調動至台南市同所國中任職。
邱女主張,陳與翁女每日甜蜜上下班及共營家庭生活,宛如夫妻,還向她提出離婚要求,她一面工作,一面單獨負起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重擔;除遭受親密伴侶背叛,尚須佯裝堅強,安撫子女「爸爸沒有不愛他們」,承受極大精神痛苦,請求翁女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翁女主張,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權利,配偶關係屬「身分法益」,邱女並無權利受損害;所謂幸福婚姻在配偶基於自由意志,自願與第三人為肉體上或精神上出軌行為前,即已破毀而不復存在,配偶或第三人更無從破壞婚姻圓滿與幸福,自無從對配偶或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翁女指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本身極為抽象且難以定義,非法律上應予保護「利益」;婚姻為身分法上契約,婚姻維繫有賴於配偶雙方溝通、互信與承諾,絕非單純使配偶負有類似貞操帶之(性)忠誠義務,何況第三人對於他人婚姻亦無任何忠誠義務可言。
翁女認為,邱女與陳姓配偶在她介入前早有裂縫,邱女持續抱怨因陳調動,導致自己職涯遭中斷,有諸多犧牲,兩人關係持續緊張;且邱女個性強勢,經常主導家中大小決定,不給陳反駁的機會,批評、責難,令其深感挫敗。她支持還借錢讓陳持續負擔家庭開銷,邱女經濟上並未受有損害。
法院認定,翁女明知陳姓教師已婚,仍與之交往,國內外過夜出遊、親密對話行為、同居共同生活等,翁女也不否認,堪認確有不法侵害邱女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且情節重大;婚姻制度攸關人倫秩序維繫、家庭制度健全、子女正常成長,是社會形成與發展基礎,應受憲法保障。
法院審酌,翁女抗辯邱女基於配偶身分法益非屬憲法或法律上權利、亦無損害,並無足採;考量邱女為大學行政人員,翁女碩士畢業、現為教師,斟酌邱女所受精神痛苦,及兩造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等,判決翁女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