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某科技公司負責人陳男從8年前積欠健保費、費、勞工退休金及營業稅等公法債務243萬多元,經等單位移送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強制執行,發現陳男有多筆大額工程款匯入逾1千多萬元,卻未繳稅,執行官通知訊問到案,認定陳男有能力繳卻不繳,留置移送法院聲請管收前,陳男速籌款後辦分期。
屏東分署行政執行官調查金流發現,負責人陳男在公司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後,該公司銀行帳戶從2022年1月至2024年8月間,有多筆大額工程款匯入,每筆款項存入後短短幾天內,即遭陳男以密集提領現金、轉帳等方式提領一空,總支出金額高達1千多萬元,卻未用來清償所欠稅費。
行政執行官訊問資金流向,陳男雖承認提領款項,但辯稱款項均用於支付薪資、個人借貸及家庭開銷等,且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佐證。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陳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的管收事由,且有管收必要,當場宣告將其暫予留置。
陳男積欠金額243萬6081元。陳男遭留置後,在移送法院聲請管收前,經執行人員多方勸說,最後陳男提出當場繳納50萬元現金,其餘金額由其有資產的家屬出面簽擔保書辦理分期清償方案,經屏東分署及移送機關同意並火速籌款繳納後方獲釋放。
屏東分署呼籲,投保單位有責任幫受雇員工投保勞保、健保,及繳納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提繳勞退費用,此外,民眾及企業對於滯納之稅捐、費用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主動繳納,如有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費罰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脫產方式規避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