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美(化名)4歲時父母分居後,童年與成長過程中,多次遭母親施以暴力,身心長期承受壓力,母親還曾要求她假裝身心障礙以申請補助挪作家庭支出;也要求她從事檳榔西施工作並繳交收入;小美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母親義務,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母親長期對子女施以嚴重身心暴力與不當對待,判決不用扶養生母。
判決指出,小美自幼與母親及父親同住,4歲時父母分居後,生活環境隨之改變。其後童年與成長過程中,多次遭母親施以暴力,包括以熱水傷害、徒手毆打、藤條抽打、抓頭撞牆等行為,並伴隨言語恐嚇,致其身心長期承受壓力。
小美指稱,母親曾要求子女假裝身心障礙以申請補助,並將相關補助金挪作家庭支出;也曾要求從事檳榔西施工作並繳交收入。小美表示,國中時期因長期受虐曾多次逃家,甚至發生自高處跳下逃離等情形。
小美高中期間學費多由親屬協助負擔,並透過打工維生,母親幾乎未提供關心或經濟支援,在加油站工作時,母親曾前往索討金錢,她因嚴重車禍住院期間,母親曾就醫療處置與求償提出意見,並一度建議進行較高風險的腦部手術,最終未獲醫療人員採納。
法院審理期間,並傳喚多名證人到庭作證,證詞內容都提及小美及其手足長期遭受毆打、限制行動、生活照顧不足及遭恐嚇等情況。
小美母親則辯稱,過去行為是因家庭經濟困難及傳統教養方式所致,並非虐待,且仍有提供部分生活支持,已盡扶養義務。
法院認定,母親對子女長期施以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已達情節重大程度,使子女自幼在高度恐懼與不安全環境中成長,若仍要求其負完全扶養義務,有失衡平。綜合全案情節,法院最終判決,免除聲請人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